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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3年5月中国摄影家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对摄影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摄影界行风建设,引导摄影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第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艺术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措施。

第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摄影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重视事关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摄影教育的规范化和摄影理论的系统化。助力摄影学科建设和摄影高等教育,为繁荣发展摄影事业提供学理性、专业化支持。做大做强做优中国摄影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促进融媒体发展,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深刻反映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摄影艺术节等评奖办节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摄影艺术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中国摄影金像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中国摄影艺术节等活动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摄影工作者包括新摄影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和摄影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界的友好往来,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军队中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两名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审核同意,报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驻会领导机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中国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中国摄影家协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人士,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讨论并决定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理事。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听取和审议中国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中国摄影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摄影家协会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