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邀请摄影界相关人士在京举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座谈会。会上广泛听取了摄影界各方人士关于《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中,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得到了有力加强,使摄影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落到了实处。但是与会者提出,在新媒体时代,对于“摄影作品”的定义,是否需要重新界定?
《送审稿》中第五条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随着手机摄影的兴起以及google眼睛等其他非常规摄影器材拍摄出来的摄影作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家的眼前,对于什么是“摄影作品”的定义,也面临着需要重新审视的新起点。传统的摄影作品大家都理解,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进行可观事物的记录,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形式也多样化,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全面摄影的网络化时代,对于摄影作品的定义,需要重新界定。
面临在眼前的事情,也是大家比较担忧的事情,这么多形式的摄影作品是否在法律的保护的范畴之内,能否受到保护?也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