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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制约了当代纪实摄影收藏

来源:新领军者 责编:刘鹏 2012-11-28

 

   

    1826年,法国人尼普斯将影像固定在平板上,拍成世界上第一张照片。100多年后,老照片进入收藏市场,随着数码影像的普及,当代影像作品继老照片之后成为收藏市场上的一个新兴重要门类。中国的影像收藏家开始关注并收藏那些记载重要历史事件、社会变迁且在中国摄影史有着较大影响的纪实摄影家的代表作品。
    在今年华辰2012年影像春季拍卖会上,《周总理在我们心中》一组263张原版照片以34.5万元成交,另一组34张《毛主席等接见外国领导人展览照片》拍出40250元。
    从2006年首场影像拍卖专场举办至今,以华辰拍卖国内外顶级影像藏品专场拍卖为代表,已经初步建立起影像作品市场价格的参照标准。在当代摄影作品拍卖价格不断被刷新的同时,其市场做占份额却在不断萎缩,同样在今年北京华辰三次影像拍卖会上,参拍摄影作品平均成交比例在69%,其中早期老照片占了很大比例,当代摄影所占比例非常小,流拍非常严重,究竟是什么制约了当代纪实摄影收藏?



著作权归属界定复杂
    当代摄影作品是一种特殊的藏品,它和古玩玉器不同,特殊在哪里?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也就是说,虽然你得到了当代摄影作品但你并不拥有其著作权。2006北京华辰影像秋拍会上解海龙拍摄于1991年的《大眼睛》,以30.8万元的价格成交,当时,对国内当代纪实摄影作品的收藏无疑注入了一道兴奋剂。我曾撰文“收藏者的困惑:30万元买到了什么?”6年过去了,如果作一梳理,当代摄影作品会涉及哪些客观问题?产生于近年的摄影作品拍卖,起拍标准很难参照拍摄年代、印制版次、拍摄者知名度、原有市场价格等因素界定。
    众所周知,一张照片还设计到著作权、物权、版权、肖像权、等诸多的权利,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收藏者在获得当代摄影作品之前必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就此看来照片作为收藏品和其他藏品不同,收藏者购买了照片只是拥有了物权,照片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不拥有,只能将原摄影作品张挂欣赏,不能复制做广告,更不能出书,一旦出版赢利,就涉及侵权。此外,著作权的转让种类名目繁多,如“一次使用权”、“独家使用权”、“非权限使用权”、“特定地区使用权”等等。

原版照片数量有限
     实际上,真正由摄影家自己制作的原版照片非常珍贵,因为照片不是印刷品,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摄影家为了参展作品冲印的照片数量十分有限。摄影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摄影家的作品是自己制作还是让别人制作?画家作画,画完后自己签名,独有摄影作品,发展到现在大多数是别人制作,摄影家只管按动快门就可以了。一张曝光正确,构图完整的照片对冲印无特殊要求,如果照片拍摄时有偏差,曝光过量或不足,需要在照片放大时,全部或局部矫正,这对照片制作人要求非常高。一幅照片的制作还有许多文章可做,要不是通过摄影家自己的双手,很难充分发掘一张好照片。
    中国的当代影像拍卖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对于摄影作品的价值定位还需要摸索,就摄影作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摄影作品原作。照片生成后最初形成的照片,包括摄影家本人或别人制作的照片,要有摄影家签字。第二类是摄影作品次原作。使用传统工艺,使用原底片现在制作的照片,同样要有摄影家签字,标注照片制作时间。第三类是摄影复制作品。利用现代工艺,电脑打印出的照片。实际只有第一类才是值得收藏的当代摄影作品。
    由于存量有限,大大限制了当代摄影作品收藏,当代摄影作品收藏不可能像邮票和钱币收藏那样形成庞大的收藏队伍。

流通环节不容小视
     2012年5月,北京华辰影像春拍中拍品《国殇》摄影作品估价50-80万作品拍卖信息公布出去后,该摄影作品“摄影者王志平”遭到质疑。为此,7月19日,华辰影像部做出“关于2012年春拍影像图录号1057拍品《国殇》的信息更正”:“因编辑中的疏忽,华辰2012年春拍影像专场图录第1057号拍品《国殇》的作品简介中,将由王志平、李晓斌、吴鹏、王立平等众多‘四五运动’摄影家拍摄的照片,误介绍为‘王志平拍摄’。现特此更正。此项交易已取消。同时向涉及的‘四五运动’摄影家表示诚挚的歉意。”这一事例证明摄影作品在拍卖这个流通环节,摄影者对于作品的重要性不能小视。
    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其中增加了相关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法实施后,收藏者手中的当代摄影作品如果通过拍卖获取利益需要向摄影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支付一定费用,收藏摄影作品涉及的摄影家越多越麻烦,当拍卖这些摄影作品时需要逐一和摄影家取得联系,否则就损害了摄影者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其行为违法,很可能引来官司。#p#分页标题#e#
    其次,当代摄影家拍摄的作品如果已出版精印了大量书刊或大量洗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必定影响其收藏价值,收藏者必须查阅大量资料,了解该摄影作品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条款来规范摄影者、拍卖行、收藏者的行为。一些摄影家承诺限量洗印照片,没有监督机制,全凭个人信誉。这就是很长一段时间摄影作品由于其可复制的工艺属性和不能保障收藏者权益,而不被收藏者青眯的重要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