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界热点

滥用“避风港原则”不利版权保护

来源:作者:侯建江 责编:未知 2011-11-09

    今年初,摄影家欧阳星凯的31幅作品被雅虎网未经其同意采用,他为此走上维权之路。正如他本人所说,这次维权不是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赔偿,而是要树立一个全社会合法使用摄影作品及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行为规范。这场诉讼历时半年,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欧阳星凯的诉求。目前,被告已经上诉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这一维权行动对于摄影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长期以来,网站经营者以不同方式大量使用摄影作品,但其中很多都是未经授权的作品。使用者往往以“网民上传,网站并不知情”等为借口,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为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美国于1998年制定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试图在合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网站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特殊保护。这类保护条款统称为“避风港原则”,即网站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传播了他人的作品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侵权作品系网民自行上传等。此后,各国在立法中对此纷纷借鉴,我国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引入相关内容。但在实践中,一些网络经营者滥用避风港原则,以牺牲著作权人利益为代价获取高额经济回报,这种盈利模式必须做出改变。

    在欧阳星凯与雅虎网的争议中,被告方认为,自己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所有涉案照片均是网民“zhanghua_301@yahoo.cn”通过“侠客”平台(雅虎网为网民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产品)私自上传的。但原告公证书显示的涉案摄影作品出现的网络地址署雅虎新闻频道,与被告声称的通过“侠客”所发布内容出现的网络地址并不相同,无法说明涉案摄影作品是由网民自行上传到了被告网站的“画报”栏目。法院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最终判决被告败诉。

    本案的审理进一步规范了摄影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方式,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避风港”原则做了一个很好的说明,可以有效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对于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不断完善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