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在第十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拉开大幕之际,国内最大的基础教育教材出版机构人民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唯一的视觉艺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携手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曾经备受关注的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如何付酬的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印刷发行管理司司长王岩镔,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司长张毅君,对外交流合作司副司长陈英明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主席李仁臣、副主席宋举浦,中国摄影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副秘书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主席王郑生,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解海龙,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朋义,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志军,人教社社长殷忠民,总编辑韦志榕及众多摄影家代表等出席签约仪式。
李卫红衷心祝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人教社签订《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认为此举对教育界、出版界,乃至文化界都是一件具有法律示范效益和公共意义的大事,并希望其他教科书出版社也能主动履行自己对权利人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在保证教科书编写质量的同时保证教科书内容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阎晓宏赞誉这项签约为今后推进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依法向摄影著作权人支付版税起到了表率作用。签约仪式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教科书编辑出版机构合作的良好开端,希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教科书出版社的密切合作,加强服务会员工作,为落实好《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作品的交易和使用做出更大的努力。
李仁臣在讲话中表示,落实我国《著作权法》对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类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支付版税的规定,其意义不仅体现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教社依法保护摄影著作权所取得的共识,还体现在双方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起到的带头作用并以此所结成的友好合作,更是以签约这一具有纪念意义的行动,号召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创造劳动的具体体现。
在到场嘉宾的共同见证下,殷忠民与李仁臣分别代表人教社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郑重签署《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此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著作权法》有关适用视觉艺术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在教科书出版领域得到有效执行,广大摄影人将成为这次签约的直接受益者。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解放军摄影学会副会长宋举浦代表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向人民教育出版社赠送由著名书法家杨再春题写的牌匾:“尊重摄影版权先导、执行法规法律模范”。
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方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音像、文字、摄影和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陆续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自2008年成立以来,为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展开积极探索,尤其是为推进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做出不懈努力。3年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的相关情况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工作;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文联指导下组织召开了有全国20家重点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出席的会议,就摄影和美术作品在教科书中“法定许可”使用付酬进行了专题研讨;走访了在京的各重点教材出版社,对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规划类高中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掌握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整体情况、数量和使用规律,为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奠定了基础。
人教社是教科书研究、编辑和出版的专业出版单位,在新中国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以来,人教社一直认真执行《著作权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积极向各类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受到了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自2009年起,通过参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组织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专题研讨和相关调研工作,人教社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多次磋商,就委托摄影作品报酬转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签约。此次签约,在国内教科书出版单位中再创先例,表明人教社愿意积极履行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付酬义务。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教社此次签约合作,是我国版权保护事业进程中的里程碑,也是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法律规定的里程碑,标志着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依法向相关摄影著作权人支付使用版税的新渠道得以贯通,而相关摄影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稿酬收转机构得到相关使用稿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