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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增加追续权

来源:中国摄影报 责编:叶紫 2011-03-14

    今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之后,音乐人汪峰骤然叫停旭日阳刚组合演唱由他创作的歌曲《春天里》,消息一出,引起各方关注。外行看热闹,嚼的是明星与草根的是非对错;内行看门道,再一次引发维护著作权的探讨。汪峰的维权得到了法律界一致认同,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怎样得到相关法律更有效的保护?

    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联合其他15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该提案提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三项规定进行修改,即: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该提案是在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的大环境下提出的,一经提出,即得到了多方的高度关注。

    3月8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京广中心召开了一次“简约而不简单”的新闻发布会,就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的背景、过程、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和解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主席王郑生,中国摄协副秘书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解海龙等出席并讲话。发布会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主持。

    据介绍,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文化多元、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的社会现实面前,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我国在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在操作过程中更显滞后。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均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是“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样的条款让一些摄影家戏称自己“成了二等公民”。李玉光等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相同,以满足广大摄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

    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则意在让法律从空中着陆。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对于录音制作品在广播电视媒介中的使用作了规定,但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的相关内容却不见踪影。所谓修改完善,就是希望将这一部分内容明确体现在该条款中。

    提案提出的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是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的。李玉光介绍,每年都有大量摄影作品见诸世界各大拍卖行,国外通行的规范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每次成功拍卖中都可以根据成交价得到一定比例的费用,即追续权。近些年来,国内拍卖市场风生水起,摄影作品的价格也是稳中有升,提案建议《著作权法》增加的追续权,将会对该行业与国际接轨起到积极的作用。

    王郑生在新闻发布会上呼吁相关部门和新闻界更多关注精神文化产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他谈到,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比比皆是,摄影家能理解大部分属非恶意侵权,只是信息沟通不畅及长期以来的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先用了再说”的心态和操作方式应该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改善。

    在16位政协委员正式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修改《著作权法》的同时,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还与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联名多位艺术家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呼吁尽快修改《著作权法》,与时俱进。

    据悉,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作家张抗抗就曾提出《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希望能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p#副标题#e#

    提案解读:为了摄影家的权利● 林涛  

    《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结合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实际做过全面修改,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后,《著作权法》中一些过时条款已难以履行我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近些年,行业内对修法的呼声此起彼伏,修改《著作权法》的调研工作业已启动,国家版权局在2008年完成了十几个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专项调研,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一些相关单位也在积极促进修法进程。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远不及音乐、美术、文学等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的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却把摄影作品排除在外,对摄影仅提供自作品诞生50年的保护期限,有人戏称摄影家是现行《著作权法》下的二等公民,因为,单独把摄影作品规定为50年保护期,这有悖公平原则。

    与时俱进,和国际接轨

    《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7条第4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鉴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广泛应用,对已有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为此该组织于1996年12月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这部新条约第9条作了这样规定:“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它于2002年3月6日生效。这个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的最新解释,也是对1971年巴黎文本的最新修订,它改变了对摄影作品的保护规定。之后我国于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近年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与欧盟各国、美国、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访问、学术交流中了解到,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早已给予摄影作品与美术、音乐、文字作品以同等的保护水平,不存在摄影作品被单列的现象。

    去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官员访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对中国给予摄影作品如此短暂的保护期限感到遗憾。从国内摄影家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诉求,到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著作权法》均面临时代的新要求。

    完善条文,让法律落地

    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有充足理由的。在《著作权法》中与此相对应的第四十四条音乐广播权法定许可,就有“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不知道为什么在制定有关文字、摄影作品等广播权法定许可时却把后半段内容给丢掉了,提案要求修改第四十三条就是要完善这条法律规定,不要把它悬在空中,而要让法律落地。

    去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对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进行专项调查时发现,在市场上能够买到的教科书都大量使用了摄影作品,其中一家被重点调查的出版社所出版的130册教材,就使用了7000余幅摄影作品,平均每册使用50多幅。而另一方面,有多少摄影家得到了这些作品的稿酬?其实,稿酬并没有蒸发,它仅仅没有落到摄影家的手里,而还在出版社的手中。同样,《著作权法》也有电视台使用摄影作品应该支付稿酬的规定,可是,这项广播权法定许可只做了一半的规定,由谁来制定具体付酬细则却没有明确,等于给摄影家们开了一张空头支票,且10年没有做出规定。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就是要完善这项法律规定,把由谁来制定具体细则给加上去,使执法者(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出付酬细则,让摄影家和音乐家们一样实现向电视台主张付酬的权利。

    增加追续权,开辟新空间

    提案提出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对于这项权利,中国的视觉艺术创作者包括广大摄影家确实感到陌生,它是一项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主张著作权的要求。去年“两会”《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曾涉及这个话题,但是一些艺术家认为,艺术家在艺术品买卖市场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即使《著作权法》中确定追续权,追讨版税也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其实,这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是否赋予了艺术家这个权利,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是否健全和完备;另一方面,艺术家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努力争取和实现这个权利。所有的法律都应该具有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机制,这样才可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实行追续权制度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以使法律得到执行,让势单力薄的艺术家直面拍卖行去追讨版税,犹如以卵击石难以实现。

     2007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巴黎访问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这个协会就是执行追续权规定的机构,其总干事科里斯蒂娜女士提出,中国应该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追续权,以便国际社会保护中国艺术家在世界各地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她谈道,在法国和欧洲有大量中国艺术家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市场上被拍卖,很受欧洲人欢迎,但是,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这项版税。另外,在国内拍卖交易活动中,已经出现了摄影家要求保护著作权的呼声。2006年,某拍卖行举办的首次摄影作品拍卖就有众多摄影家强烈呼吁尊重他们的劳动,主张他们的著作权。时任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的邵华也要求停止拍卖活动,以免造成对摄影家利益的侵害。摄影家吕相友则要求从拍品中撤掉他拍摄的毛泽东主席题材的作品。鉴于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活跃与成熟,考虑到中国艺术家著作权在国际社会能够得到保护,提案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这一建议不仅会给《著作权法》增加新的内容,也将为多元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开辟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