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些情形?
答: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如何理解“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
答:
“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还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例如,“赈灾义演”就不属于免费表演,因为向观众收费,不属于双向免费。
问:
享有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的主体分别是谁?答:
享有出租权的主体: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3.表演者;4.录音录像制作者。
享有展览权的主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
享有放映权的主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的著作权人。
问:
职务表演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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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责编:Lee.W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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