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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责编:张双双 2024-01-17

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修订稿)

(2024年1月12日提请中国摄协十届二次主席团会议审议)

为加强中国摄协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工作,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文联、中国摄协深化改革工作要求,依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全国性产(行)业摄影组织、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广大摄影人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致力于发展本行业、本地区摄影事业,出人才、出作品,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积极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是中国摄协联系和服务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重要渠道,是摄影工作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具有联系面广、专业性强、摄影人才集聚的优势。中国摄协通过加强与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延伸协会工作手臂、扩大影响,推动形成资源共用、阵地共建、队伍共融、工作共谋、成果共享的联动合作机制,实现协会工作有效覆盖。

第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有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协的决议,完成中国摄协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的义务。

第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有推选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摄协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摄协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摄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自愿退会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应配合中国摄协做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的推选工作。

第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要加强对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和道德规范建设;建立摄影人才库,积极向中国摄协推荐优秀摄影人才,协助中国摄协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各团体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中国摄影事业发展合力。

第六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及时向中国摄协通报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举办的重要摄影活动、团体会员单位的更名、主席团成员的人事变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情况等。

第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类摄影活动,应参照《以中国摄影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的管理办法》《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举办摄影艺术届次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活动公平、公正,不断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中国摄协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中国摄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摄影工作会议,通报摄协工作情况,向团体会员印发《中国摄协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座谈研讨,征询团体会员单位意见建议,研究有关工作。中国摄协召开其他相关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安排相应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中国摄协应加强对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国摄协举办的重大活动,应邀请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参加。积极培育和宣传团体会员单位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激励引导团体会员单位更好地服务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支持团体会员单位开展适合自身发展的各具特色的摄影文化活动,加大对团体会员单位的人才支持力度,推动团体会员单位发展壮大。

第十条  中国摄协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可吸纳有关团体会员单位共同参加,提供调研数据和资料,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支持团体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摄影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对摄影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鼓励联合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中国摄协在会员工作平台、中国摄协APP等搭建联系、服务与管理团体会员单位的网络化、信息化工作模式。完善团体会员单位年度考核、登记填报等制度,对于考核优秀的团体会员单位在当年全国摄影工作会议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提供发展扶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团体会员单位配合中国摄协不断扩大摄协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进一步筑牢协会工作阵地。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团体会员单位的退出机制。团体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单位有退出意愿的,可向中国摄协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退出;

2.团体会员单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资格条件的,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3.不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全国性产(行)业摄影组织、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中国摄协劝其退出;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摄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三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摄协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