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著作人身权又被称为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指作者对作品中体现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有四项。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问: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主要是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有十三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摄影作品原件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原件所有人有权对原件再使用和销售,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美术、摄影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邻接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