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12月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摄协”)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报人基本条件
凡提出加入中国摄协的申报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年满十六周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并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报人业绩条件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为15分以上(含15分)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具体积分规定为:
1. 从事摄影创作的申报人:
2. 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
3. 在新闻媒体从事摄影工作和从事摄影教育、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
4. 从事摄影组织、摄影志愿者及其他工作的申报人:
说明:
1. “图片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2. “摄影文章发表”仅指摄影理论、评论、史论、创作体会、作品点评、器材点评、技术探讨等文章,不包括摄影简讯、消息等新闻体裁的稿件;
3. 同一件摄影作品在不同展览重复入选、在不同刊物重复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4. A-9条(A/B/C/D)各项、A-10条(A/B)各项和D-10、D-11条,在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中最多只能同时使用两项;
5. A-11、A-12、A-13、A-14团体会员届次展仅限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摄协主办的活动,参与者仅限团体会员所在区域户籍人员和从业人员;民族自治区团体会员届次展参与者可扩大至有关少数民族人员;
6. 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摄协主办的团体会员摄影艺术届次展如不设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其业绩条件参考A-15执行;
7. 作品入选国外重要摄影大展、大赛,作品或摄影文章在全国性摄影媒体、报刊发表,视具体情况可作为申报人的参考业绩;
8.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