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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 责编:张双双 2018-08-03

中国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挥各专业领域专家的学术引领和专业指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组建的各专业学术性专家组织。专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团结广大摄影工作者,发挥高端人才的专家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加强学术建设、学术引领和专业指导,努力攀登艺术高峰。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学术建设。专委会以推动中国摄影的学术繁荣和发展,坚持以学术为本持续提升摄影各领域学术水平为己任。助力本专业领域精品力作的产生和优秀人才的培养;广泛开展中外学术交流,促进先进思想、创作经验、研究成果的传播,推动发展大众的、社会的摄影教育;关注中外摄影发展的新动态和学术热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构建和提升中国摄影在世界摄影格局中的地位与话语权。

第四条 学术引领。专委会遵循艺术规律,坚持时代性、学术性、创新性、包容性相统一,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积极发挥学术导向引领作用。

第五条 专业指导。专委会贯彻落实中国摄协工作方针,为配合完成中国摄协的各项工作提供学术支持;做好中国摄协与广大摄影家及社会之间的专业咨询、艺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专委会的成立。中国摄协根据摄影不同专业门类设立专委会。专委会由中国摄协分党组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文联批准成立。

第七条 专委会的机构设置。专委会设主任不超过两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的提名原则。主任应能够把握方向、勇于开拓、带动专业发展;秘书长应具有较强沟通协调执行能力。新摄影群体工作者、青年摄影工作者、少数民族摄影工作者应在委员会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的产生。专委会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人选,由中国摄协分党组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经主席团审定后产生。

第十条 专委会的换届。中国摄协换届后及时换届。

第十一条 专委会人员结构组成与履职资格。各专委会每届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委员提名人选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专委会委员连任同一职务最多不超过两届,同一委员原则上不跨专委会兼职,委员应为中国摄协会员。

委员调整。专委会委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将情况报专委会工作处审核后报中国摄协分党组研究,经主席团审议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任:

1.第一负责人,负责本专委会全面工作;

2.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发展方向;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团结凝聚委员集体力量;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引导,注重行风建设;

3.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推动本专业发展。

(二)秘书长:

1.根据专业方向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2.研究分析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制定工作方案;

3.执行中国摄协重要工作部署,履行中国摄协相关业务工作和财务规定;

4.负责日常事务的联络、协调、组织和管理;

5.掌握委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和处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起草相关业务工作文件。

(三)委员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摄影工作的情况;

2.发挥工作主动性,为专委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3.发挥专业优势,促进本专业摄影创作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考核监督。各专委会对所属委员按其职责进行考核,对不能很好履职尽责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应予提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或经多次提醒、教育仍不悔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调整。

专委会委员建立履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委会委员每年1月15 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如实填报《中国摄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表》(见附件),同时可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报告,总结年度履职情况并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专委会工作处是代表中国摄协服务管理各专委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委会工作规则制定和考核,以及专委会的联络、协调、服务、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五条 活动范围。各专委会在中国摄协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开展课题研究、学术讨论、展览交流、观摩评论、艺术交流、专业咨询、教学培训等活动,实现学术建设、学术引领、学术服务与管理的宗旨。

第十六条 学习与工作例会制度。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习和工作例会,学习国家方针政策,研究业界发展问题,规划未来发展方向。各专委会委员每年向专委会提出工作建议;各专委会于每年十一月份向中国摄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报告与备案制度。各专委会如举办论坛、交流、展览、培训等活动,需经各专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秘书长向分管领导提前报送方案(活动名称、宗旨性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来源、宣传方式等),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活动事宜,需签订合作协议,履行报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将相关资料和活动总结报告提交专委会工作处存档。

第十八条 涉外活动审批。各专委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活动,应提前一个年度报专委会工作处核实,上报中国摄协分党组,并按相关外事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 禁止

第十九条 各专委会并非法人单位,不得以各专委会的名义刻制公章,不能以各专委会的名义(包括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本专委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在内的正式法律文书;因工作需要和其他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经专委会落地部门审核,报经中国摄协审批后代为签章。

第二十条 各专委会举办活动坚持学术性、公益性,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性的商业活动。未经中国摄协批准,不得与外部机构 或个人建立任何名义上的合作或伙伴关系,不得以联合署名、推荐书名等方式为任何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或市场推广。

第二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摄协专委会。各专委会的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名称的使用应规范、准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由各专委会自行筹集,由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应严格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专委会工作处承办,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有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专委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