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金像奖(简称“金像奖”)是经中央批准,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摄协”)共同主办的摄影领域全国性最高个人成就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摄影创作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德艺双馨摄影家,对于推动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条 金像奖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厅字〔2015〕27号)和中宣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以及中国文联《全国性文艺评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评奖工作。
第三条 金像奖设纪实摄影类、艺术摄影类、商业摄影类三个子项,总额20名;评奖周期为两年。
第四条 评奖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推动创作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不断满足人民对摄影文化的须求,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评奖原则: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和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作品标准和德艺双馨的评价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纪律。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委会
第六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设主任1至2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组委会成员由中国摄协提名,报中国文联审批。
第七条 工作职责:贯彻评奖宗旨,组织和领导评奖活动;制定并执行评选实施细则;组建评委会;审核评奖结果;组织颁奖活动等。
第八条 组委会在组织领导评奖活动中,应尊重评委会、监委会的意见,发扬民主,确保评奖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委会
第九条 监审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由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机关纪委和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或纪检部门相关同志共同组成。监委会负责监督评奖工作全过程。
(三)评委会
第十条 评奖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评奖工作。评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所需评委的要求、比例和数额等从评委库抽选产生,报中国文联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金像奖三个子项分设三个评选小组,每组为7至11人(奇数);其中各设组长1-2人,负责各组的评选组织工作;新任评委人数应占评委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评委应与组委会签订承诺书,自觉接受组委会的领导和监委会的监督,以《中国摄影金像奖章程》《中国摄影金像奖评选实施细则》和《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为准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评委权利。
第十三条 评委发现参评者涉及亲属或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采取回避等措施。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各类别各轮次评选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评委如违反本章程要求和纪律,一经查实,报请组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撤销评委资格。
三、参评条件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在摄影创作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报参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申报参评,须经中国文联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品行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以明德引领风尚;争当时代风气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十八条 业绩条件:创作成果丰厚,知名度较高;作品具有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高水准;作品在国内外知名媒体或展览中发表、展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申报和推荐
第十九条 参评者须登录中国摄影金像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要求的相关材料;每位参评者只允许申报一个子项;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交的作品必须拥有独立、完整和无争议的著作权。
第二十条 往届金像奖获得者须间隔三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参评,提交的作品、有关业绩必须是上次获奖以后创作、取得的,并且在创作理念、题材、风格或技术、技法等方面具有创新和提升。
第二十一条 参评者应遵章守纪,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干扰评奖,一经发现,报请组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参评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评者均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推荐部门或单位必须在申报材料上提供书面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途径如下:
1.中国摄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可以推荐本地区、本产(行)业的参评者。
2.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可以推荐本组织的参评者。
3.中直系统各单位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参评者。
4.中国摄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参评者(专委会主任签字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评奖组织机构对参评者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评奖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各子项进行一次性评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拟获奖者提交的作品等申报材料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网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组委会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有关争议作品等申报材料进行鉴定。
六、获奖资格取消
第二十六条 拟获奖者提交的作品等申报材料,如在公示过程中被发现不符合《中国摄影金像奖章程》和《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规定,经查实后,报组委会批准,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被取消名额不再增补。
第二十七条 获奖者在颁奖活动后,如被发现不符合《中国摄影金像奖章程》和《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规定,经查实后,报组委会批准,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奖杯、获奖证书、奖金等收回,被取消名额不再增补。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参评者,组委会将视不同情形和程度,做出批评、通报、禁止参评等相应处理。
七、获奖资格确认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示通过后的拟获奖者人选,由组委会报中国文联审批后生效。
第三十条 组委会向社会统一公布各子项评奖结果,组织举办一次性颁奖活动,向获奖者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八、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奖专项经费和奖金来自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由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退回。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并报中国文联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未尽之处,按《中国摄影金像奖评奖实施细则》《中国摄影金像奖申报启事》执行,解释和修订权归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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