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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责编:高元 2014-12-26

新农村建设纪实摄影工程
第五届全国农民摄影大展
征稿启事

征稿期:即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拍摄时间:2013年1月1日至截稿日
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助力农民朋友聚焦摄影梦、共圆中国梦,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摄影家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全国农民摄影大展自即日起开始面向全国农民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征稿。

一. 作者要求
凡具有农业户籍的摄影家和爱好者均可投稿(投稿作者须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翻拍或扫描之电子文件)。

二. 时间规定
截稿时间:2015年4月10日止(以收到为准)
拍摄时间:2013年1月1日至截稿

三. 投稿细则
1. 来稿分为纪录、艺术、手机三类。投稿人可依据情况选择投稿。同一作者可选送多种类别,但同一幅作品不得重复选送不同类别(详见具体要求)。
2. 凡在历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摄影展、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入选之作品谢绝投稿。
3. 请认真按照参展表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 数码相机、手机、胶片相机拍摄均可。
5. 纪录类组照作品每件限4-8幅,请将组照拼版并标明顺序;艺术类、手机类谢绝组照。
6. 投稿要求:只限电子邮箱投稿,文件为JPEG格式,请使用“类别+所属省市+作者姓名+作品标题”作为图像文件名。
(1) 纪录类、艺术类摄影作品投稿,作品格式为jpeg,长边不大于1024像素,文件大小限500kb以内。
(2) 手机摄影单元投稿,作品格式为jpeg,长边不大于800像素,文件大小限500kb以内。
7. 本次大展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退稿。
8. 对于入选作品,主办方有权在出版画册、举办展览、相关宣传中使用,不再支付稿酬。
9. 投稿作者应对其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涉及法律等相关责任,作者自负。
10. 投稿邮箱:nongminzhan@163.com
11. 咨询电话:010-65288011 联系人:黄燕

四、入选作品(注:每幅/组作品为“一件”)
本次大展设入选作品共计195件。其中:
金质收藏作品 5件 受邀参加摄影创作活动与培训
银质收藏作品 10件 受邀参加摄影创作活动与培训
铜质收藏作品 30件 受邀参加摄影创作活动与培训
优秀作品 150件
入选作品均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条件之一。

五、 类别释义
1. 纪录类、艺术类和手机类说明:
纪录类:纪录摄影是指以客观记录的方式关注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生态、民俗风情等各类题材的作品。涵盖新闻摄影、专题报道摄影、社会人文纪实摄影、自然纪实摄影等。
 
       
主题:
A. 农家乐、田园美
多角度记录“农家乐”这一新兴农业发展模式带给农村和农民的巨大变化,展现新农村的田园美景。
B. 留守儿童与老人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家庭和身心成长等现实,聚焦农村留守老人社会福利、养老保障、文化生活等现状。
C. 走进都市的新农民
关注那些在都市中劳动和生活的农民工群体,聚焦他们融入城市的生活篇章。
手机类:仅限手机拍照的作品。可涵盖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生态、民俗风情,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人物、静物、动植物等题材, 
艺术类:艺术摄影是指为表达审美意趣、倾诉主观情感而创作的作品。题材可涵盖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人物、静物、动植物等,也包括创意影像、观念影像、实验性影像等。对创作技法不作限制。
2.特别说明: 
1) 纪录类、手机类作品不得对原始画面的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在后期制作中,对影调和色彩等的适度调整,以不违背拍摄对象客观真实属性为准。彩色可以整体(不可局部)转变为黑白(含单色)。
2) 每件作品除标题外,应有简要说明(100字以内,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要点)。
3) 纪录类、手机类入选作者有义务向主办方证明其作品的真实性,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方提供入选作品原始影像(原始数据文件或底片)。(原始数据文件指直接从手机、相机或数码后背中导出的、未经任何软件处理的、含有拍摄机型、拍摄时间、相关参数等完整元数据的文件。)
   主办方对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格原始影像文件的纪录类入选作品实行“一票   
   否决”。
3.凡参加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严重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本届展览评选结果将在中国摄影展览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设立专用信箱,受理实名举报。
5.中国摄协万名摄影志愿者可积极推荐、帮助自己身边的农民摄影人参与影展。入选作者的辅导人将获得“第五届全国农民摄影大展优秀摄影志愿者”荣誉证书。(参与细则详见《第五届全国农民摄影大展摄影志愿者工作指南》)
六、主办方拥有对此征稿启事的最终解释权。
七、 参赛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
 
主办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摄影家协会
承办单位: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中国摄影展览中心
协办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