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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34.5万元 微博道歉置顶72小时 林志颖剽窃摄影作品案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责编:顿河哥萨克 2017-09-08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在其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一条图文,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摄影师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构成侵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相关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9月8日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中法庭(原第十七法庭)一审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其中包括赔偿金30万元,律师费4万元及诉讼费5千元,另林志颖需在其微博(梦想家林志颖)首页置顶道歉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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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男儿》原图 朱庆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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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2013年微博配图